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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家的社会思想 法家教育思想

国学教育土凤凰供稿
          正如儒家的政治和教育主张是基于其对人性的估价,法家的一系列社会思想也建筑在对人性的认识之人。尽管荀况提出“性恶论”,但严格说这只是一种有条件的“性恶论”,事实上他并未彻底抛弃孟轲主张的一些核心观点。而法家的人性观则表现为绝对的“性恶论”。
早在《管子》书中就已认为,趋利避害是人性之常:“夫凡人之情,见利莫能勿就,见害莫能勿避。”以后商鞅坚持了这种看法,并非常实际地利用人性的这种特点以之与耕战结合在一起。到韩非,他不仅以为人“不免于欲利之心”,还认为人心总是利己害人的,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利害关系,离不开“计算之心”。他举了做棺材的匠人总是希望人早死等一些事例加以说明。他还认为,君臣之间也同样是相互利用,“君臣之交,计也”。甚至父母子女之间也无非是利害关系。比如说:“产男则相贺,产女则杀之。此俱出父母之怀衽,然男子受贺,女子杀之者,虑其后便,计之长利也。故父母之于子也,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,而况无父子之泽乎?”庆贺生男孩与溺杀女婴是出于父母今后之长远利害计,父母对子女尚且如此,世上还有什么善性和爱心可言?就是基于这样的对人性的估价,法家强调治国必须靠高压的政治、法制手段,无须用温情脉脉的教育感化。
因此,韩非就在教育上提出了不少严厉的论断。他认为在教育中应注意把握住一个问题的症结:你不能指望人们自觉为善,而只能设法令人不得为非。这个尺度一定,也就定下了教育方式的取向。他举例说:在教育中,“母厚爱处,子多败,推爱也;父薄爱教笞,子多善,用严也”。而那些地方官吏丝毫不用爱道,教育效果却万倍于父。所以说,父母的爱心,乡邻的批评、老师的教导,“三美加焉”而不能改变“不才之子”的毫毛。相反,官兵的严刑厉法则轻易地“变其节,易其行矣”。人就是如此的贱。从“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”、“民固骄于爱,听于威矣”的判断出发,法家只看到刑法的统制作用,不讲教育和感化,甚至认为无需尊重人的人格、人的尊严。依据这一片面逻辑,韩非作出了一个著名结论:“夫严家无悍虏,而慈母有败子。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,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。”因此,正确的认识和做法是“不务德而务法”,教育是如此,社会政治的实现亦是如此。
按理说,正常的教育应是法制与人治的结合,行为规范乃至法令、刑罚与教育、诱导、感化的结合,法家只讲法制而弃置人治,实际是否定了教育存在的价值。法家上述主张在后世中国社会的教育中有一定影响,但并不是教育的主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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