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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以法为教”,“以吏为师” 法家教育思想

国学教育土凤凰供稿
“以法为教”、“以吏为师”是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提出的教育主张,其首倡者则是商鞅。韩非认为:“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大,以法为教;无先王之语,以吏为师。”这就是法家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的一个基本概括,它要求对社会实行普遍的法治教育,使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、经济、思想、文教等法令妇孺皆知,深入人心;同时也点明了商鞅、韩非所倡导并在秦国实行的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和实现手段。
韩非提出“以法为教”是对商鞅“燔诗书而明法令”的发展。商鞅认为:“法令者,民之命也,为治之本也。”韩非后来解释说:“以表示目,以鼓语耳,以法教心。”法是一种依据或准则,有了法,就使人行为有规矩可循。百姓知法、守法,社会就安定;官吏知法、执法,就不会残害百姓。因此,不论吏民,都要教其知法、畏法、守法,这样国家就没有不强盛的。
法家以为,法治教育是从“信赏必罚”这些简单的过程开始的。商鞅在下达法令前“恐民之不信己”,就令人立三丈木杆于都城南门,宣布有将其搬至北门者,受重赏。起先无人尝试,他就将赏金从10两提高到50两。终于有人去搬家了,商鞅立即赏50金,“以明不欺”。这样,既取信于民,也使人民懂得依法行事。商鞅第二次变法中,太子犯法,他毫不留情地“刑其傅”、“黥其师”,追究太子两位老师的失教之过。法家就是通过“赏厚饿信”、“罚严而必”之类做法,使人们懂得了“法之所加,智者弗能辞,勇者弗敢争;刑过不避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”的道理。
除了“信赏必罚”外,法家还通过鼓励耕战,让老百姓懂得只有经过积极投入耕战,才能实现“趋利避害”;通过定名分,使人人皆知按本分言行和获取;通过禁私学、禁诗书礼乐,使“言谈者必轨于法”;通过形成严刑酷法的社会局面,迫使人不敢作奸犯科……加之法家都主张将法令文书公之于众,并使家喻户晓,由此实现着法治教育。在秦国“以法为教”颇为成功。当商鞅失势,仓皇出走时,竟然找不到一个躲身之处。因为商鞅曾规定:留人住宿而所留者无身份证,要罪及舍主人。所以,秦国的强大与普遍的法治教育有很大关系。
如果说“以法为教”主要表达了法家推行法治教育的内容,而“以吏为师”则主要表达了法治教育的实现手段。
尽管“以吏为师”是古已有之,但这仅是形式上近似。实质上,法家提出的“以吏为师”其着眼点不在“师”而在“吏”,或者说是在“法”而不在“教”,即为了实行法治,选择那些知法的官吏来担任法令的解释者和宣传者,仅此而已。因此,法家所谓“师”并非教师意义上的“师”。
商鞅最早提出“以吏为师”的思想并付诸实施。他在秦变法时认为,法令必须有“师受”,否则人人各以其意加以理解,就怎么也不能真正懂得它。于是他指出:“必为法令置官也,置吏也,为天下师,所以定名分也。”主张从中央到地方都设吏师,严格选择那些通晓法令者来担任,由他们负责对全体人民进行法治教育。按照规定,国家每年公布一次法令,由吏师们预先以密藏于宫中禁室内的法令副本为准,熟习之,然后等待吏、民的咨问。有所问,即须明确作答,并记下问答的内容,存档备查,以督促问答双放都须依法行事。
韩非发展了商鞅设置吏师的主张和实践,明确把这种制度表述为“以吏为师”,以保证“以法为教”。但韩非的“以吏为师”中还包含着一层意思:理想的国家与社会是不需要许多人来从事文化、知识和教育工作的,这样的人一多,就会破坏社会秩序。妥善的做法就是“以吏为师”。这样,韩非就更为强调了法的教育,而否定了知识教育及其实施者,走向了极端。
法家的“以法为教”、“以吏为师”,充其量只能被看成是一种社会教育。自然,任何社会都需要讲法治,要推行法治教育,但如果把教育仅仅作此理解,不仅片面,而且错误。因为教育的内涵相当丰富,而专门的文化知识教育及其实施者的存在,不仅是人类历发展的结果,而且还是人类社会继续进步的条件。因此,法家的主张与实践是一种教育的倒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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