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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索寓言 小偷与公鸡的故事

伊索寓言土凤凰供稿
严格的说,小偷也是一门靠手艺活生存的职业,但是小偷的职业是违反法律,以侵害他人的利益谋生的。因此小偷的行为是我们所唾弃的,下面小编精心整理了小偷与公鸡的故事,供大家参考,希望你们喜欢!



小偷与公鸡的伊索寓言

几个小偷悄悄地溜进一户人家里,甚么也没偷到,仅发现一只公鸡,便抓住他偷走了。当小偷们要杀公鸡时,公鸡请求放了他,并说他对人们是有益处的,每天天不亮时,他就把人们叫醒起来去工作。小偷们回答说:「单凭这一点,非要你死不可,你把人们都叫醒就妨碍了我们偷盗。」

这个故事带出的启示就是:那些对於好人有益的事正是对於坏人有害的。

小偷与公鸡的英文版

SOME THIEVES broke into a house and found nothing but a Cock, whom they stole, and got off as fast as they could. Upon arriving at home they prepared to kill the Cock, who thus pleaded for his life: “Pray spare me; I am very serviceable to men. I wake them up in the night to their work.” “That is the very reason why we must the more kill you,” they replied; “for when you wake your neighbors, you entirely put an end to our business.”

The safeguards of virtue are hateful to those with evil intentions.

相关阅读拓展:小偷的简介

小偷,当指人的时候,泛称一般偷东西的人;偷盗后要负法律责任;达到上限可判死刑。小偷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,在损害赔偿案件中,被告对小偷的生命安全承担“人道的责任",也就是一种公平的责任。小偷法律地位的提升被认为是一种法律的进步,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的重视与保护。小偷,还可以指情节较轻的偷窃行为,如:小偷小摸。

“小偷"在法律中的地位,也可以构成一部“法律发达史"。在初民的小型社会,比如欧洲的爱斯基摩社会和北美早期的印第安部落,小偷小摸行为基本不受到惩罚,因为个人财产权的概念尚不发达,而且生命对于人数稀少的简单社会而言,更为重要。在小偷生命健康与被偷财物之间,法律/习俗选择了保护小偷的生命和健康。

在古代社会,随着财产制度的出现和公共权威的形成,小偷的法律地位开始恶化。“杀死夜间盗贼"是一种正当的行为,这一点在古巴比伦法、古代希伯莱法、古罗马法,以及古代中国法中都有着类似的规定。墨子所谓“杀盗人非杀人",简要地道出了其中的道理。到了近现代以后,小偷的法律地位发生着微妙的变化。以英国法为例,在早期的普通法中,“小偷"是一种不法行为人,他的生命和安全并不得到法律的保护,惟一的例外是被告直接地和残暴地攻击他。

到1957年前后,法律改革后,小偷的生命健康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,不过,法律的保护程度较低。到1984年,小偷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,在损害赔偿案件中,被告对小偷的生命安全承担“人道的责任",也就是一种公平的责任。小偷法律地位的提升被认为是一种法律的进步,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的重视与保护。1971年,美国衣阿华州也发生过一个小偷的案件,小偷入室行窃,被房主自行设计的弹簧枪严重致残。在这个案件中,法官判定房主对小偷承担赔偿的责任,其中遵循的法律规则是:只有当小偷的行为直接威胁被告生命的情况下,被告才可以使用致命的武器对付小偷,否则,被告要对小偷承担赔偿责任。其中的理由也是讲生命的价值高于财产的价值,不过,即使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,法律所遵循的原则仍然是过错原则,而不是严格责任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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