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雍正改元新政为何难阻清朝死亡? 【历史故事】

历史故事土凤凰供稿
雍正帝有一方寿山石闲章,上面刻着“为君难”三个篆字。寿山石因最早产自福建福州寿山地区而得名,是中国特有的名贵彩石,被誉为我国传统“四大印章石”之一。雍正帝这方“为君难”章,既道出其皇位得来之难,也道出其坐稳皇位之难,还道出其治国理政之难。总之,告诉人们一个信息,就是“为君难”!雍正帝冲破为君之难,推行改元新政,刮起吏治风暴。

整顿吏治。雍正改元,政治一新。雍正帝在皇父死后七天,御太和殿,颁布即位诏书,正式行使皇帝职权,随后搬到养心殿居住。当时雍正帝四十五岁,正是人生的壮年,同时他学识广博、经历丰富,又性格坚毅、勤政任事,决心以刚猛的手段,振刷先皇六十余年积累的颓风。

雍正元年(1723年)正月初一日,皇帝没有休假,不搞庆贺大典,却在养心殿一连发出十一道治吏谕旨:一谕总督,二谕巡抚,三谕督学,四谕

提督,五谕总兵官,六谕布政司,七谕按察司,八谕道员,九谕副将、参将、游击,十谕知府,十一谕知州、知县,从省到县各级官员,告诫

他们:民惟邦本,本固邦宁。固邦本者,首在吏治。警告所有官员:民脂民膏,朘(juān)剥何堪!蔑视宪典,三尺具在!(《清世宗实录》卷

三)“三尺”是什么意思呢?有两种解释:一是指法律,“以三尺竹简书法律”;二是指刑具,“三尺木之刑”,就是夹棍,为最重之刑。雍

正帝告诫官员:如果违法乱纪,有法律在,有严刑在!

其一,谕总督、巡抚:应以实心、行实政,但今之居官者,钓誉以为名,肥家以为实。今或以逢迎意旨为能,以沽名市誉为贤(就是作秀)

,甚至暗通贿赂,私受请托;朴素无华,敦尚实治者,反抑而不伸。藩库钱粮亏空,多至数十余万。属员缺出,巡抚操其权,下属钻营嘱托,

以缺之美恶,定酬赂之重轻,情同行劫。而告休归田之官员,反徇私吹索,借端陵践。吏治不清,民何由安?

其二,谕布政司、按察司、督学:今钱粮火耗,日渐加增,重者每两加至四五钱,民脂民膏,朘剥何堪!各省库亏空,动盈千万,是侵是

挪,总无完补。州县案件,多锻炼口供。至纳贿出入人罪,于法尤重。戕人之命,破人之家,以润屋奉身。今官员们名实兼收:所谓名者,官

爵也;所谓实者,货财也。

其三,谕提督、总兵官、副将等官:当兹海宇承平,士卒狃于宴安,不以兵革为事,相沿日久,营伍渐弛。虚名冒饷,侵渔扣克,久悬兵

缺,以恣侵渔;克减额粮,以肥囊槖(tuó)。不肖将弁,不勤训练,冒虚粮而兵无实数,克月粮而兵有怨心,上亏天家之粮饷,下朘穷卒之脂

膏。国法森严,不尔贷也!

其四,谕道员:各地专司道员,首当洁己惠民。粮道,扣克运费,苦累运丁,营私烦扰,贻害百姓,何所底止!河道,而于工程,漠不经

意,一遇坍溃,谁之咎耶!盐道,需索商人,巧立名色,诛求无已!驿道,凡驿递马匹,假冒开销;岁修船只,虚浮不实——其或因循不改,

朕必置之重法。

其五,谕知府、知州、知县:汉宣帝曰:“太守,吏民之本也。”近闻州县火耗,任意加增,罔知顾忌。以小民之脂膏,饱贪吏之溪壑。

州县官贤,民先受其利;州县官不肖,民先受其害。恃才而多事,谄媚上司以贪位,任纵胥吏以扰民!丝毫颗粒,皆百姓之脂膏。增一分,则

民受一分之累;减一分,则民沾一分之泽。王法森严,决难轻贷!

雍正帝在新年元旦发出的十一道谕旨,标志着雍正朝出现新君新元新政的新局面。雍正帝还声明:他不能像皇父那样宽容,他要向贪官污

吏开战,甚至对主持会考府的爱弟怡亲王允祥说:“尔若不能清查,朕必另选大臣。若大臣再不能清查,朕必亲自查出。”雍正帝推行新政的

决心,跃然纸上,铿锵有声。明清公文形式,主要有:(1)题本,向皇帝奏事的文书,通过通政使司进呈后,先经内阁拟出处理意见,如“该

部知道”、“知道了”,经皇帝允准;内阁以红笔批于题本表面,各遵照执行。明中后期,此事渐由太监掌握,以致危及皇权,清末改题本为

奏本,此制遂废。(2)奏本,明代规定:各衙门凡公事用题本,盖官印;个人私事用奏本,不盖印。清乾隆时奏本与题本合一。(3)奏折,始于

康熙初,因文件用折叠形式上奏,故称奏折。有资格上奏折的官员开始人数很少,后大体省部级、军队军级、日讲起居注官、科道言官等才有

资格。“奏折从缮写、装匣、传递、批阅、发还、回交,都有一定的程序。奏折写好后,装入封套,外包黄纸,置于匣内,匣外加铜锁,锁口

贴封条;或置于奏夹内,奏夹两端系以细绳,再以黄绫包袱包裹;其折匣、铜锁、钥匙、奏夹、包袱等,均由内廷颁赐。”(冯明珠《清宫档

案丛谈》)。由本官或差家人等直送奏事处,再由内奏事处太监进呈皇帝。皇帝阅后,做出红色批示即朱批奏折,交本官或有关机构办理。

追查亏空,雷厉风行。在中央特设专门衙门——会考府。这项清查,既不“以驿传谕旨而落实谕旨”,也不“以宣示谕旨而落实谕旨”,

却是动真格的。雍正帝命怡亲王允祥等先从中央掌管财政和税务的户部查起,发现该部库银亏空二百五十余万两。(《清世宗实录》卷二十六)

雍正帝令以前历任尚书、侍郎、司官、堂官,赔偿一百五十万两,另一百万两则由户部逐年弥补。在清查中发现有贵胄如康熙帝第十子敦郡王

允,康熙帝第十二子、履郡王允祹也涉及亏空案,雍正帝均不予宽贷,用变卖或充公他们家产来作赔偿,半点也不手软。

地方亏空,严肃清查。命将责任官员革职抄家补赔。命贪官不得留任原职分期补还亏空,因为这样他们会更加搜刮民脂民膏。命不准地方

官与百姓代贪官清偿亏空,为防止贪官与绅衿勾结,等贪官复职后再合伙科敛。命将自杀身亡的贪官,由其子弟家人赔补,不能让贪官“以贪

婪横取之赀财,肥身家以长子孙”,否则:“国法何在?而人心何以示儆?”由于雍正帝的严猛作风,各衙门亏空逐渐补足。

对内务府的稽查与监督,雍正四年(1726年),在内务府设监察御史,职责是稽查内务府所属七司三院暨上三旗佐领管下的事务。(《雍正

大清会典》卷二百二十三)对内务府这个直属皇帝的特殊机构的特殊人员,加大督查力度,每月末都要进行奏报。该衙门设在西苑陟山门(今北

海公园东门外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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